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具体执行权可以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
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第二十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
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为《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