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星环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

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下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相关委员会

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确定或者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二)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七)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

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

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被披露,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二条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