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可豁免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