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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清、王琳、宋长廷:

经查,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时任董事会秘书宋长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合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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