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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果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存在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予回避的情形,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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