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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智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证券代码:300918 证券简称:南山智尚 公告编号:2023-083债券代码:123191 债券简称:智尚转债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现有《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同步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有其他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本章程,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六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〇八条 上述第(八)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八条 上述第(八)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4、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监督和建议。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第一百七十条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监督和建议。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

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部分章节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办

理后续工商备案手续,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制定

除上述制定、修订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外,公司中其他制度保持不变,具体制度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1、《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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