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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 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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