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