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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丹明波、万骏、张艳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丹明波、万骏、张艳菊:

经查,我局发现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天喻信息与中科红樟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水天)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昌喻投资),昌喻投资的资金用于向亿赞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赞普)收购重庆市钱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钱宝)的15%股权。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由于重庆钱宝未达到协议承诺,亿赞普以1.26亿元回购昌喻投资持有的重庆钱宝2.1%股权。

2023年10月,南昌水天因重庆钱宝未完成协议承诺,根据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智能)、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武汉同喻)与南昌水天签署的财产份额预约收购协议,及南昌水天与公司签署的担保协议,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深创智能、武汉同喻履行回购义务,天喻信息等对回购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冻结了天喻信息部分银行账户余额及武汉同喻持有的天喻信息的部分股权。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向关联方担保,控股股东新增所持公司578.80万股股份被冻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闫春雨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万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艳菊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丹明波作为公司总经理,应知悉公司涉诉情况、银行账户冻结原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冻结情况,未履行相关义务,存在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喻信息、闫春雨、丹明波、万骏、张艳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及时消除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应自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丹明波、万骏、张艳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8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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