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代建功、张文江、张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就刘悉承、邱晓微、重庆同正实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向公司履行投资亏损补足义务,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涉案金额12,761万元,并于2023年6月30日完成仲裁费缴纳。但公司迟至2023年7月7日才发布公告披露上述重大仲裁,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代建功作为万里股份时任董事长、张文江作为万里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晶作为万里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里股份及代建功、张文江和张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并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