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售业已闲置的海外子公司,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交易价格由双方以越南律笙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周边相似资产的市场报价等情况友好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晓明 陈立新 曾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