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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股份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股份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股份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股份公司遵循以下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以及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股份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股份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股份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股份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股份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股份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股份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股份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股份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股份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股份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股份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相应扣减考核薪酬;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股份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股份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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