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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股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股份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股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股份公司前审阅股份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严防泄漏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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