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xx及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调整xx及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内外部环境影响,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调整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项目执行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xx及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和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汽车底盘结构部件生产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上述两个项目已完成的投入建设内容已可满足其目前生产及研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本次终止实施上述项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本次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经到账超过一年,永久补流将有效增强上述两子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xx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xx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
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本次调整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四、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董敏 吴忠 鲁委 王红军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