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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316,796,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90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7,070,2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3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9,726,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58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727,3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68,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9,657,0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02%;反对68,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7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604,3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187,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9,534,0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67%;反对187,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49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604,3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187,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9,534,0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67%;反对187,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49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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