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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2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820%。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

75,5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8,7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276%。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810,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363%。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潘俊雅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7日、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整计划留存股票司法划转过户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483%;反对34,9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384%;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8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潘俊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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