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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

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相关事项如涉及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或者应当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的,依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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