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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指导性文件。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上述沟通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上述沟通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上述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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