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正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股票代码:002157 股票简称:*ST正邦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国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正邦转债,债券代码:12811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业行行为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核准概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7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6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正邦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定模为人民币160,0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定定 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定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 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6.0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业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定 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 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业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业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精确到0.01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间,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6.0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定 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定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639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 利息;

(2)根据约 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 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定及《公司章程》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定 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 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定等相关定 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定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债券条款的相关定 ;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定定 及募集说明书约 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定及公司章程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 ;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定 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 的专项账户中。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 受理公司重整并指 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裁 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南昌中院通知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 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于2023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6日在指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61)及2023年10月28日在指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0)。

2023年11月3日,南昌中院裁 批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并终止正邦科技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 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4)。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3)赣01破16号之四号《民事裁书》,裁 确认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2、《民事裁 书》的主要内容

南昌中院审查认为:正邦科技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业行完毕重整计划,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其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行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之定 ,裁 如下:

一、确认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

二、终结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 自即日起生效。

3、重整计划业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将化解目前的债务危机,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金。重整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改善,减轻了历史包袱,将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及盈利能力,重回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财务数据请以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在指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18)。

(二)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定》》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定 ,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因南昌中院依法裁 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定》》第9.4.1条第(七)项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南昌中院裁 确认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218)。2023年12月19日,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综上,公司因被法院裁 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上市定》》的相关定 向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深交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 。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股票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仍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股票代码仍为002157,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在指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20)。

四、上述事项对本期债券影响分析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业行行为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定 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定 ,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计划业行完毕等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及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