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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负责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经理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五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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