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应当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召开及主持工作。召集人任期与其独立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召集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九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需进一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