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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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