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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针对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的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择。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被提名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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