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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30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续、科学、透明的分红决策和决策机制,更好的维护股东及投资者
利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目标,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科学、
透明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行持续、科学、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
确处理公司的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独立董事以及监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公司 2012-2014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此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票股利的发放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并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
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
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
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本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司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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