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与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因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关联担保系因公司出售原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而形成的,不属于新增关联担保;河北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持有的宁夏蓝丰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坚、刘兴翀、汤健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