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西臣女士具备《管理办法》《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截至目前,李西臣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为了规范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李西臣女士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西臣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