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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9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人,代表股份48,131,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680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总数33,236,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4,895,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66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4,899,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1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5%;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94%;反

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5%;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94%;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5%;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94%;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5%;反对

证券代码:002876 证券简称:三利谱 公告编号:2023-07817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94%;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5%;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94%;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5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5%;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94%;反对17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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