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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风险控制管理,规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评价、审核及处置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对重大信息内部沟通、处置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销售或采购合同、签订重大合作协议、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义务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相关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证券部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 应当报告的一般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适用本条规定。

发生上述与一般交易相关的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与一般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

的交易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事项报告相关人员均应注意: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发生对外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二)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发生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三)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口径计算)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5、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 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六)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八)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联席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联席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二)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联席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七)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乘以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二)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评价、审核、处置的运作方式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向公司证券部报送有关情况。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证券部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后,对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项,则应在报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后,将全部资料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履行必要的三会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重大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报告人获知或应当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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