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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

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津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年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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