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形式、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联系人信息;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决议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
(三)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效性;
(四)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五)其他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