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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年12月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文件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应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三)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六)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财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披露,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证券部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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