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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宇通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1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6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5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6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九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一百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9第一百零一条(原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任。其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0第一百零四条(原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1第一百零五条(原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
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情况。其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2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3第一百一十三条(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和考核以及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以及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4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5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16第一百二十二条(原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7第一百六十三条(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8第一百六十四条(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的主要原则包括: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的主要原则包括: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行利润分配;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股利方式分配利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年度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股利方式分配利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年度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又或是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7.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意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如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实际分配利润低于可分配利润的1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10%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如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实际分配利润低于可分配利润的1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10%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条文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上述修订作相应修改,本修正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12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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