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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健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重大改革、ESG治理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公司专项发展规划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事项提供决策及建议,审议公司ESG报告、ESG相关实质性议题,关注ESG相关重大风险,督促公司落实ESG目标;

(五)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董事会秘书室、战略管理部和研究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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