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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

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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