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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尔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可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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