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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股票代码:002202 股票简称: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风科技”)于2023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在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五人,实到五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铁凤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详见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news.hk)。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2日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1.1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组织执行监事会的职责。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组织执行监事会的职责。
42.5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5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3.1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 检查公司财务;3.1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5.1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5.1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75.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5.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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