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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关于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美传媒”)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明虬、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朱明虬、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集团)分三次合计转让思美传媒29.99%股份,先后签署了共计11份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3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虬股份质押给四川旅投集团情况,但未披露《收购备忘录》《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等其他6份协议。

朱明虬作为思美传媒时任控股股东,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朱明虬一致行动人,四川旅投集团作为思美传媒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对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与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依法合规披露信息的意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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