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对其施加任何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 亦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