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文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积极参加年报培训。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在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年审注册会计师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充分披露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的陈述意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安徽证监局。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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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