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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证券代码:001239 证券简称:永达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3]185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26号)同意,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05元,截止至2023年12月6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6,805,438.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194,561.5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6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51912号”《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湘潭雨湖支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955088002386160034020,000.00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134600000000506153,000.00生产基地自动化改造项目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营业部3682301001000543965,000.00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7329020299100097,000.00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430501636008000009415,000.00生产基地自动化改造项目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181922010400122563,000.00生产基地自动化改造项目
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55100000101201003148553,000.00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8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8806021100000050020,639.62补充流动资金
66,639.62-

注: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之外的暂未划转的其他发行费用,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

因部分开户银行为银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及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支行或营业部。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皓月、张贵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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