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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如下: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

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

账户进行操作;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安全性高;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

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

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

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

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

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董事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

账。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

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

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

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

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

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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