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联动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管公司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

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

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

力。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

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 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法执

行。第十六条 公司针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如下奖惩机制:

(一)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

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

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

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