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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布前6个月(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布前6个月(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127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经核查,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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