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3-09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以承揽相应业务。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增加后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增加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据此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其他修订情况
除前述因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外,根据2023年9月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 |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授权;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各类交易事项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各类交易事项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该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该由董事会批准。 2、金额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4、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该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该由董事会批准。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2、金额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 |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 权限。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所述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 |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和审议批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董事会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
方式分派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间隔和条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 方式分派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间隔和条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
5,000万元人民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及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5,000万元人民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及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或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则需要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