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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条第(三)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七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参见《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的定义参见《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参照《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放弃权利事项的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放弃权利事项的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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