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重视公司体量壮大,提升利润水平。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收入反映贡献、鼓励价值创造、体现“责、权、利”相适应。
(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
合。
(四)坚持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经理为经营工作负责人,其年薪享受正职待遇。其他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享受副职待遇,职工监事报酬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薪酬规定考核领薪。
第六条 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等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 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与当年经营业绩指标及个人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安全生产、党建管理等。绩效年薪授权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后浮动发放,监事绩效年薪可参考其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6万元人民币/年(含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亦可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经监事会召集人提议,监事会可以通过议案,对本年度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发放特别奖励。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组织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薪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由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奖励薪酬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