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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七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八条 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以电话、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第九条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

(四)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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