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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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