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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情形需立即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对前述通知时限予以豁免。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案;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决议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

(三) 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效性;

(四) 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五) 其他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经营情况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规定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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