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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备案事宜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有条文修改后条文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5%,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5%,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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